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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导致非常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袭警罪】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条的“暴力”,是指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体实行打击或者强制,如捆绑、殴打、伤害;“威胁”,是指以杀害、伤害、毁坏财产、损坏名誉等相威胁。构成本罪,行为人必须是采取暴力、威胁的方法.如果行为人没有实施暴力、威胁的阻碍行为,只是吵闹、谩骂、不管理等,不构成犯罪,可以依法进行治安管理处罚。“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挠、妨碍国家关工作人员依照法律规定执行自己的职务,致使依法执行职务的行动无法正常进行。其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中央及地方各级权力机关、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的工作人员;“依法行职务”,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所进行的一系列活动。如果阻碍的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活动,或者不是职务活动,或者不是依法进行的职务活动,都不构成本罪。
本条第4款是关于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的,构成妨害公务罪及其处刑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构成本罪主要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实施了故意阻碍行为。(2)行为人阻碍的是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如果阻碍的不是上述两个机关或者上述两个机关执行的不是国家安全工作任务,则不构成本款犯罪。(3)本罪不要求以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为条件。主要是考虑到国家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对造成难以处理的后果的,只要是实施故意阻碍行为,尽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也要追究刑事责任。(4)造成严重后果。“严重后果”,主要是指致使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受到严重妨害,如严重妨害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侦破,或者造成严重的政治影响。
第二百七十八条【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条规定的犯罪,煽动的内容必须是试图使群众使用暴力手段来抗拒国家法律的实施,如果不是鼓动群众使用暴力抗拒,不构成本罪。行为人只要实施了煽动的行为,就可能足以扰乱社会秩序,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就可以构成本罪,至于群众是否听信,是否造成了实际危害后果,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第二百七十九条【招摇撞骗罪】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实践中,应当注意区分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界限:诈骗罪骗取的对象只限于公私财物,并且要求财物达到一定的数额,侵害的是公私合法财产利益;招摇撞骗罪骗取的对象主要不是财产,而是财产以外的其他利益,如地位、待遇,侵害的主要是国家机关的威严形象。如果行为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为了骗取财物,则当以诈骗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款规定的“国家机关”,是指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本款规定的犯罪行为侵害的对象,是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本款规定的“伪造”,是指没有制作权的人,冒用名义,非法制作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变造”,是指用涂改、擦消、拼接等方法,对真实的公文、证件、印章进行改制,变更其原来真实内容的行为;“买卖”,是指非法购买或者出售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盗窃”,是指秘密窃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抢夺”,是指趁保管或者经手人员不备,公然非法夺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毁灭”,是指以烧毁、撕烂、砸碎或者其他方法,故意损毁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使其完全毁灭或者失去效用的行为。
本款规定的以上几种妨害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管理的犯罪行为,行为人可能只实施其中一种,也可能实施几种,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上述行为之一就构成犯罪。
本条第3款是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犯罪的规定。构成本款规定的犯罪须具备以下条件:(1)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出于故意,至于行为人出于何种动机不影响本罪成立。(2)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行为。此外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既包括买卖真证,也包括买卖伪造、变造的证件,这也适用于本条第1款,即无论买卖的是真证还是假证,都属子《刑法)规定的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犯罪。
第二百八十条之一【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构成本款规定的犯罪需要具备以下条件:1.行为人在主观上是故意,至于行为人出于何种动机不影响本罪成立。这包括两种情形:(1)行为人明知这些身份证件是伪造、变造的或者可能是变造伪造的,仍然予以使用;(2)行为人明知是他人的身份证件,仍然盗用他人名义予以使用。2.行为人客观上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证明的活动中,实施了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这里的“盗用”,是指盗用他人名义,使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行为。用的一般是他人真实的身份证件,包括捡到他人的身份证件后冒用,购买他人的身份证件后冒用,盗窃他人的身份证件后冒用,等等。3.只有情节严重的才构成本罪,情节一般,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
本条第2款规定的行为往往是行为人实施相关犯罪的手段,行为人的行为同时符合本款规定的犯罪和相关犯罪。这种情况下,根据本款规定,对行为人应当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条之二【冒名顶替罪】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本条的规定,应受本条规制的顶替行为的顶替范围为他人的取得高等学历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
第二百八十一条【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非法生产、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八十二条【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持有国家绝密、、资料、物品罪】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应当注意两个问题:(1)有本条第1款规定的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犯罪行为,如果行为人窃取、刺探、收买情报是为了供给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的,应当以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国家秘密罪定罪处罚。(2)在认定本条第2款规定的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犯罪时,应当首先查清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等犯罪,
第二百八十三条【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八十四条【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都管制。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组织考试作弊罪】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试罪】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关于组织考试作弊犯罪,应注意的是:(1)关于“组织作弊”的行为。这里所说的“组织”作弊,即组织、指挥、策划进行考试作弊的行为,既包括构成犯罪集团的情况,也包括比较松散的犯罪团伙,还可以是个人组织他人进行作弊的情况;组织者既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多人;既可以有比较严密的组织结构,也可以是为了进行一次考试作弊行为临时纠结在一起;既包括组织一个考场内的考生作弊的简单形态,也包括组织大范围的集体作弊的复杂情形。“作弊”是指在考试中弄虚作假的行为,具体作弊方式花样很多,需要结合考试的具体情况确定。(2)关于考试的范围,本条对纳入组织考试作弊等犯罪予以刑事处罚的考试的范围作了限定,即仅限于按照法律规定举行的国家考试。包括中考、高考等学业考试,计算机等级考试等证书类考试,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等资格类考试,等等。
本条第2款规定的帮助行为主要分为两大类:一是提供材。二是提供“其他帮助”,包括进行无线材使用培训,窃取、出售考生信息,以及作弊网站的设立与维护等。本条第3款规定需要注意的是,行为人提供试题、答案的对象不限于组织作弊的团伙或个人,也包括参加考试的人员及其亲友,这一点不同于第2款规定的为组织考试作弊提供器材的犯罪。
第二百八十五条【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刑,并处罚金。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第1款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不论其侵入的动机和目的如何,也不需要在侵入后又实施窃取信息、进行攻击等侵害行为,行为本身即构成犯罪。
说明以下两点:(1)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侵入行为,即可构成;而本条第2款规定的犯罪,不仅要有侵入行为,还要有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后从事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信息,或者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的行为,仅实施侵入行为不构成本罪。(2)如果行为人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后,从事非法获取这些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信息的,还可能构成窃取、刺探国家秘密罪、间谍罪等严重犯罪,应当依照原处罚较重的相关犯罪追究刑事责任,而不再按照本条第1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第2款应注意“非法控制”的含义,其是指通过各种技术手段,使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处于其掌控之中,能够接受其发出的指令,完成相应的操作活动。例如,通过给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中植入“木马程序”对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加以控制,可以“指挥”被控制的计算机实施网络攻击等活动。“非法控制”包括对他人计算机实现完全控制,也包括只实现对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的部分控制,不论实际控制的程度如何,只要能够使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执行其发出的指令即可。非法控制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只要求行为人采用侵入等技术手段对他人计算机进行了实际控制,行为人在对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加以控制的,即可构成犯罪,并不要求一定要实施进一步的侵害行为。如果行为人实施非法控制后,进一步实施其他危害行为,可能构成《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
第二百八十六条【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1.犯罪的主体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包括通过计算机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固定通信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网络服务的机构和个人。
(1)行为人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如对违法信息及时发现、处置的义务、对网上信息和网络日志信息记录进行备份和留存的义务等。
(2)行为人经监管部门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拒不改正”,应当考虑以下因素:①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收到监管部门提出的责令采取改正措施的要求;相关责令整改要求是否明确、具体。②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监管部门提出的采取改正措施的要求,在主观上是否具有拖延或者拒绝执行的故意。③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具有依照监管部门提出的要求,采取相应改正措施的能力。对于确实因为资源技术等条件限制,没有或者一时难以达到监管部门要求的,不能认定为是本款规定的“拒不改正”。
(3)行为人拒不改正的行为导致特定危害后果的发生,如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或者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或者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等等。
第二百八十七条【利用计算机实施犯罪的提示性规定】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需要注意的是:(1)行为人设立网站、通讯群组的目的是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如果行为人事后知道他人利用其设立的网站、通讯群组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技术支的,可以适用第287 条之二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2)行为人设违法犯罪网站、通讯群组,主要是从事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但并不限于法律明确列举的这几类法犯罪活动。
本条规定的犯罪,是针对行为人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网站、发布信息等行为作的规定。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本条规定的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的,即构成犯罪,并不要求行为人实际上已实现了其具体的犯罪目的。如果行为人设立网站、发布信息,并且实际实施了相关的犯罪行为,则还可能构成相关犯罪,如设立销售毒品的网站,发布销售毒品的信息,并且实际销售了毒品,则还构成贩卖毒品罪。这种情况下,其设立销售毒品网站的行为成为其实施贩毒活动的途径或手段,对这种情况,根据第3款的规定,应当按照择一重罪论处的原则处理,即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1.行为人主观上明知他人利用网络实施犯罪。如果行为人对他人利用自已所提供的产品、服务进行犯罪不知情的,则不能依据本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司法实践中,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明知”,可以结合其对他人所实际从事活动的认知情况,之间往来、联络的情况,收取费用的情况等证据,综合审查判断。
2.行为人实施了帮助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行为。帮助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具体形式:(1)为他人实施网络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2)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提供广告推广。这里的广告推广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为利用网络实施犯罪的人做广告、拉客户。另一种情况是为他人设立的犯罪网站拉广告客户,帮助该犯罪网站获得广告收入,以支持犯罪网站的运营。(3)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
第二百八十八条【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平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条第1款规定的“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未经批准设置无线电广播电台(即所谓“黑广播”),非法使用广播电视专用频段的频率的;(2)未经批准设置通信基站(即所谓“伪基站”),强行向不特定用户发送信息,非法使用公众移动通信频率的;(3)未经批准使用卫星无线)非法设置、使用无线)其他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的情形。
第二百八十九条【对聚众“行为的处理】聚众“”,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聚众“”,是指聚集多人肆意打人、毁坏或者抢劫公私财物,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行为。本罪中,“”的行为造成他人轻伤、重伤的,按故意伤害罪的规定定罪处罚;造成他人死亡的,按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对于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应当判令原物退还或者按价赔偿,追究首要分子抢劫罪的刑事责任。
注意聚众“”行为与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的界限:这三个罪侵害的客体不同,犯罪方式也不同。聚众斗殴罪和寻衅滋事罪侵害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聚众“”行为主要侵害的是公民人身权利,以及与人身权利密切相关的财产权和住宅权利等。
第二百九十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治权利。
【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行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组织、资助非法聚集罪】多次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理解:本条第1款是关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犯罪的规定。这里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是指纠集多人扰乱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社会团体的工作、生产、营业、教学、科研、医疗秩序,如聚众侵入占领机关、单位、团体的工作场所以及封闭其出入通道,进行纠缠哄闹、辱骂等。“情节严重”,一般表现为扰乱的时间长、次数多、纠集的人数多,扰乱重要的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活动造成的影响比较恶劣,等等。“造成严重损失”,主要是指使经济建设、教学、科研、医疗等受到严重的破坏和损失。在这里,情节严重致使机关、单位、团体的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都是构成本罪的要件,缺一不可。对于一般违法行为,情节较轻,没有造成严重损失,危害不大的,不构成本罪,可以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理。
本条第2款是关于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犯罪的规定。“国家机关”,是指管理国家某一方面事务的具体工作部门,包括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聚众冲击国家机关”,主要是指聚集多人强行包围、堵塞、冲入各级国家机关的行为。“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管理职权、执行职务的活动,因受到聚众冲击而被迫中断或者停止。“造成严重损失”,是指造成的社会影响很恶劣,严重损害国家机关权威的;致使国家机关长时间无法行使管理职能,严重影响到工作秩序的;给国家、集体和个人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等等。
本条第4款是关于多次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的规定。“组织”,是指组织、策划、指挥、协调非法聚集活动的行为。“资助”,是指筹集、提供活动经费、物资以及其他物质便利的行为。“非法聚集”,是指未经批准在公共场所集会、集结的行为。本款规定的扰乱社会秩序,如致使机场、车站、码头、商场、影剧院、运动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秩序混乱,影响航空器、列车、船舶等大型客运交通工具正常运行的,致使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厂矿企业等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科研、医疗等活动中断等。
第二百九十一条【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91条之一第1款中的“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在具体认定上包括:(1)致使机场、车站、码头、商场、影剧院、运动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秩序混乱,或者采取紧急疏散措施的:(2)影响航空器、列车、船舶等大型客运交通工具正常运行的:(3)致使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厂矿企业等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科研等活动中断的;(4)造成行政村或者社区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5)致使公安、武警、消防、卫生检疫等职能部门采取紧急应对措施的:(6)其化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高空抛物罪】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本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主要看行为人的行为方式、主观心态和损害情况,如果给受害者造成的损害或者行为人当时的主观心态、行为方式达不到相关犯罪的入刑标准,就不应认定为犯罪,受害者可以通过民事途径寻求救济。实践中既要防止将民事侵权扩大到刑事司法领域,又要避免将刑事犯罪作非法的无罪化处理。
(2)区分”高空抛物”与”高空坠物”。高空抛物是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的行为,主观恶性较大,所涉罪名包括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高空坠物是指过失导致物品从高空坠落的行为,主观心态为过失,所涉罪名包括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重大责任事故罪。
(3)注意高空抛物行为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如果高空抛物行为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则要求:首先,高空抛物行为的行为方式要与放火、决水、爆炸等方法具有相当性。即结合行为地点、被抛物属性、抛物高度等因素判断行为是否具有高度危险。其次,必须要足以危害到公共安全,通常要具备抛物较多和楼下人员密集两个条件。
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罪】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司法实践中要注意区分聚众斗殴罪和一般斗殴或者结伙械斗的行为:后者不具有流氓活动的动机、目的,即使表现为多人相互斗殴,但性质不同。
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1)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本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2)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本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3)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4)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抢夺罪、抢劫罪等罪的构成要件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5)行为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催收非法债务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货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非法讨债过程中实施的犯罪活动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打击重点。发放高利贷并强索债务的行为,以及采取“套路贷”等方式强立债权、强行索债的行为严重破坏了民间借贷活动的正常秩序,易滋生黑恶势力,对经济、社会生活秩序产生严重威胁和破坏。设立此罪,系立法机关对长期司法实践尤其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作出的及时回应。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采取非法手段催收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情节严重的行为。其中,“非法手段”包括本条规定的三种方法。这些手段一般具有暴力性,或者暴力危险性,且多公开或者半公开实施,既对催收对象的身心造成直接侵害,也对周围公共秩序造成破坏。“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既包括民事法律禁止或者不予支持的债务,如高利贷,也包括因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产生的债务,如赌债、嫖资、毒资等。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直接实施催收法律不予保护的债,也包括教唆、指使他人实施上述行为的人,对雇佣者、指使者,一般应当以共同犯罪的主犯论处。
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在催收前或者催收时明知是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对于不是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而采取本条规定的行为手段催收债务,构成犯暴的,依照相关罪名处罚。其犯罪动机是为了实现非法债权,包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第二百九十四条【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包底、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是一种特殊的、危害严重的犯罪集团。这里的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指倡导、发起、策划、安排、建立黑社会性质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指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处于领导地位,对该组织的活动进行策划、决策、指挥、协调;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指加入黑社会性质组织,成为其成员,并参加其活动。
理解本条,还应注意以下问题:1.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的处罚的问题。(1)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当按照其所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参加者,应当按其所参与的犯罪处罚。(2)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参加者,没有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或者是受蒙蔽、胁迫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情节轻微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从重处罚。
第二百九十五条【传授犯罪方法罪】传授犯罪方法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正确适用本罪,需要明确本罪与教唆罪犯的区别:(1)主观方面不同。传授犯罪方法罪的故意内容是向他人传授犯罪方法,不管犯人原来有无犯罪意图;而教唆犯罪的故意内容是使本来没有犯罪意图的人产生犯罪意图。(2)客观方面不同。传授犯罪方法罪的行为在于把犯罪的方法、手段、技能、经验传授给他人,可以在他人产生犯意之后;教唆犯罪的行为在于引起他人产生犯罪意图,是造意犯,是在他人犯意产生之前实施。
第二百九十六条【非法集会、、罪】举行集会、、,未按照法律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对集会、、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百九十七条【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罪】违反法律规定,携带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参加集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应当注意区分非法携带武器参加集会、、罪与非法持有、私藏罪的界限。非法持有、私藏罪在客观上表现为没有合法依据,持有、私自藏匿的行为;非法携带武器多加集会、、罪仅限于在集会、、活动中携带。对非发特有、私藏同时又携带参加集会、、的,应当依照本法关于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九十八条【破坏集会、、罪】扰乱、冲击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依法举行的集会、、,造成公共秩序混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百九十九条【侮辱国旗、国徽、国歌罪】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在公共场合,故意篡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歌词、曲谱,以歪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国歌,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九十九条之一【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本罪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尤其是公共秩序。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实施本罪的场所包括线上、线下的一切公共场所,载体包括广播电视、电影、出版物以及自媒体等,侵害英雄烈士姓名、肖像的行为,一般通过民事诉讼或者公益诉讼的方式维权。本罪主体属于一般主体,凡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成为本罪的主体。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必须明知其行为会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而积极追求或者放任其行为发生。过失不构成犯罪。本罪的动机可能是多种多样,但动机不影响成立本罪,可在量刑时酌情考虑。
第三百条【组织、利用会道门、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组织、利用会道门、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很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组织、利用会道门、组织、利用迷信致人重伤、死亡罪】组织、利用会道门、那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罪;诈骗罪】犯第一款罪又有奸女、诈骗财物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1款规定的“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行为有两种方式:一种方式是组织、利用会道门、组织,蛊惑、煽动、欺骗群众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根据这类犯罪的特点及司法实践,组织、利用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犯罪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聚众围攻、冲击国家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扰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和科研秩序的;
(2)非法举行集会、、,煽动、欺骗、组织其成员或者其他人聚众围攻、冲击、强占、哄闹公共场所及宗教活动场所,扰乱社会秩序的;
(3)抗拒有关部门取缔或者已经被有关部门取缔,又恢复或者另行建立组织,或者继续进行活动的;
(5)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宣扬内容出版物,以及印制组织标识等。另一种方式是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主要是利用占卜、算命、看星象等形式,散布迷信谣言,制造混乱,抗拒、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
第三百零一条【聚众罪】聚众进行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引诱未成年人聚众罪】引诱还没成年的人参加聚众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三百零二条【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三百零三条【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认定赌博罪,应注意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行为人不是聚众赌博或者不以赌博为业的,不成立赌博罪。行为人的目的不在于营利而在于一时娱乐而参加赌博、聚众赌博的,不成立赌博罪。例如,对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不得以赌博罪论处。
本人是否参加赌博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所谓“以赌博为业”,是指以赌博为常业,即以赌博所得为其生活或者挥霍的大多数来自的行为。开设赌场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开设赌博场所的行为。这种赌场不要求是常设的、固定的,而且位置上没有限制,既可以是公开场合,也可以是隐秘的处所。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开设赌场”。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能认定为开设赌场。
第三百零四条【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邮政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故意延误投递邮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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